2017年10月23日,株洲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决定公布《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查批准,是湖南省设区的市第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及街道、乡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为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条例共设8章75条,对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违法建设、环境噪声、流动摊贩、集贸市场管理等作出规定。会议要求加大宣传、培训、监督和评估力度,确保条例落实落地。
关键要点
"2017年10月23日,株洲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决定公布《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于201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展开全部(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