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号
《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2025年1月24日,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6号公告,公布《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该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并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8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株洲市在大气污染协同防治领域正式立法,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法治保障。
第16号
《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