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3月11日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该决定涉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制度、职权运行和议事规则,为地方人大依法履职、政府依法组织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株洲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议事规则、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宏观政策参考价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3月11日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