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本文明确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中应当从重给予处分的七种情形,包括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等,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