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020年7月17日,株洲日报刊发政务处分从轻或减轻情形政策问答,明确公职人员存在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违法事实、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主动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等七类情形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该内容为政务处分案件办理、公职人员管理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政策依据。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