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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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关键要点
-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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