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罗佳良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玲华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彭健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职权,免去罗佳良、张玲华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以及彭健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定管理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结果。
免去:
罗佳良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玲华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彭健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