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该条例对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另外,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值得注意的是,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扫描二维码,学习本期微党课。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 请示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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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文章重点解读了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事项范围,同时指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已明确批复的事项、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无需请示,并强调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该条例是党内重要的基础性法规,为株洲各级党组织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关键要点
-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等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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