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部署开展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依据相关条例,要求全市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法报送年报。公告明确了电子化填报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工商年报”APP)和纸质申报方式,旨在落实市场主体年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要点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公告,部署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
"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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