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围绕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等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风险的受让人可主张被保险人权利;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受让人不得以未向其提示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被保险人死亡后,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可承继其权利义务。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并规定保险人对连带责任先承担再追偿,赔偿数额不超保险合同约定限额。该解释为统一保险纠纷裁判尺度提供了依据。
关键要点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等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风险的受让人可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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