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包括设计生产缺陷导致超标、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超标、设计生产原因导致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三种情形。规定创新性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并强化法律责任,对违规生产者或经营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旨在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关键要点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设计生产缺陷超标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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