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同时,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特定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该规定有助于规范失信惩戒、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并对基层执行和信用治理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要点
"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决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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